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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辽宁省烟火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2-26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14824

   

        《辽宁省烟火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费办法")是经2010年3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为了适应当前协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加强会费管理工作,提高为会员单位的服务水平,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并经过广泛调研,参照兄弟省市协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协会拟对会费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并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会费办法修订的理由
保持适当的会费水平,既有利于增强各会员单位为行业发展尽责任、尽义务的意识,也可促使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目前的收费标准只能满足基本的日常开支,无法满足协会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需要,限制了协会各项业务的开展,为此,2013年5月,协会研究决定对现有会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协会工作健康发展,并责成协会秘书处对此项工作进行调研,征求了部分骨干企业意见,并参考其他协会标准,结合协会工作实际,拟定了调整方案。
  二、关于会费办法修订的内容
     (一)第一章第一条
增加了会费办法的制订依据,原“为了规范辽宁省烟火协会(以下简称 “本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和使用,保证本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烟火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了规范辽宁省烟火协会(以下简称 “本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和使用,保证本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及《辽宁省烟火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第一章第二条
依据协会章程,我协会已不吸纳个人会员,因此删除个人会员收费信息。
原“会费分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
        (三)第二章第六条
调整了会费邀纳标准修改为“1、副会长单位10000元~20000元/年;2、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8000元/年;3、理事单位3000元~5000元/年;4、会员单位2000元/年;”
删除了“5、个人会员不缴费”。
  
         现将《辽宁省烟火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讨论稿)提交大会审议,特此说明。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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