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介绍,从8月15日起,凡株洲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可以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复产。
但是,如果烟花爆竹企业存在以下9种情况之一的,则不得复工生产: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生产厂长(含分厂厂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未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的不得复工。
二、没有建立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得复工。
三、厂区内分区不明确,生产区与生活区无可靠隔离的不得复工。
四、对药物管控不到位的不得复工。
五、凡存在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多股东分线各自组织生产的不得复工。
六、存在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的、私搭乱建工(库)房的不得复工。
七、凡是机械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复工。
八、“三库”(即: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库)的配置和建筑结构的达标改造没有按照标准整改到位的不得复工。
九、“四防”(即:防火、防雷、防静电、防护屏障)安全设施达标改造不到位的不得复工。
另外,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细化验收标准。
复工验收的要求把是,首先烟花爆竹企业要对照复工条件进行自查自改,然后监管部门组织安监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再经过各县(市)区安监局和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查之后,最后报株洲市安监局审批。株洲市安监局将会组织专家,对上报来的企业视情进行抽查。只有达到标准的企业才能允许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