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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烟火协会章程修改的几点说明
发布时间:2016-02-26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14651

   

 各位会员:
        现行的《辽宁省烟火协会章程》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经1999年3月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又经2004年4月13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讨论修改通过的。
从执行的总体情况看,辽宁省烟火协会章程对规范协会运行,促进协会建设和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协会在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协会章程,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本届会员大会对章程再次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次章程修改之前,征求了有关方面及会员的意见,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讨论研究。本次修改的原则是:第一、慎重对待,认真修改;第二、与时俱进,充实符合形势和行业发展的内容;第三、有利于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
       总则主要对第四条、第五条进行了规范处理。
          1、第四条“本协会本着自主、自治、自律、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与第二条有连贯关系,因此并于第二条中。删掉第四条。
          2、因第二条“本协会经辽宁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与第五条“本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含义重合,故将第二条删掉。
          3、将第五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中小企业厅,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改为“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使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管理关系表达的更准确。
          4、删减后,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以下以此类推。
     二、第三章 会员
     本章主要对第八条进行了规范处理,对第九条各条款进行了合并,做到简化和规范。
          1、因行业协会的会员应为单位会员,将原第八条中的“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改为“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相应删除了原第八条中第(三)项关于个人会员的阐述。
          2、第九条第(三)项“自愿交纳会费”与第十二条第(四)项“按规定交纳会费”重合,将第九条第(三)项删除。同时将第(二)项改为“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第(三)项改为“热衷于烟花爆竹事业,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章主要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规范性质的处理。
          1、第十五条增加“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及“选举和罢免会长”两项。
          2、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阐述不完整,与相关规定不符,故增加“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3、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增加了“其中第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的阐述。”
          4、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改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按社会团体组织的相关规定,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现将《辽宁省烟火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审议。

                     

                                                                                                 二O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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