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协会通知 > 正文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26 作者:辽宁烟花爆竹 浏览次数:1561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安监管三〔2013〕242号

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贯

    《办法》、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将原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能调整为由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市局)承担。《办法》在布点规划,取证条件,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立即组织辖区内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长期零售点的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和宣贯活动。要确保各类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要将《办法》作为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销售人员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及时调整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将《办法》纳入其中。

    二、合理规划,严控数量

    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经研究,确定全省批发企业保持现有设点布局不变,数量不增。对于现有批发企业按照《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证编号分配表》(见附件1)统一使用新编号。各市局要严格落实布点规划,不得新增批发企业。要严格控制批发企业移址重建库房或在原有库区外新建、租赁库房等行为。如企业提出申请,应经所在地市局同意并报省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核准,不得批准建设和颁发许可证。

    各市局要指导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县局)制定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严格落实《办法》中关于专店专柜销售、营业面积、安全距离等方面的要求,合理确定零售点储存限量和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规范程序,严格审批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许可证颁发管理内部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审批流程,做好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监督整改、颁发许可证等工作,并保存好档案资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由省局统一规定式样(见附件2-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文书由各市局或各县局规定式样,可参照省局规定。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要掌握《办法》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监督企业落实《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志》(AQ4114-2011)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申报材料不合格、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要结合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尽快解决批发企业在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

    四、源头把关,动态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加强对批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且有民爆器材、火炸药、弹箭工程、有机化工或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和经验的单位承担。对于已取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要加强动态监管,严肃查处超许可范围经营、超药量储存、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向零售经营者和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五、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相互促进、整体提升。具体要求如下:

    1.把贯彻落实《办法》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相结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已明确A、B级烟花爆竹产品属于专业燃放类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办法》实施后,各市局、县局要尽快调整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许可证的经营许可范围,对于未与专业燃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无固定专业燃放渠道的批发企业,应当取消其经营B级产品的资格,并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库存B级产品;对于零售经营者,要全部取消B级产品许可,督促其将现有B级产品退回批发企业。2013年底前,各市局、县局要完成许可证的收回、调整和重新颁发工作。

    2.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相结合。我省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陆续到期,新一轮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抓紧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实现新一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3.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批发企业改造提升工作相结合。根据《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改造提升工作方案》,批发企业应在2013年底前全部达到改造提升要求。我省有10余家批发企业许可证于2013年底前到期,有关市局要结合许可证审查,对企业改造提升情况一并进行验收,确保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六、认真总结,定期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问题,全面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提高。

    自2014年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即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由各市局将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梳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和统计表格(格式另行规定)上报省局。

    省局将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市局、县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及时通报。

    本指导意见施行后,《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辽安监发[2006]98号)即行废止。

 

 

 

    附件1.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证编号分配表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5日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信息,期待您的精彩评论!
二维码辽宁烟花爆竹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