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监管工作,3月20日,湖南省安委办下发《湖南省2017年烟花爆竹经营整治工作方案》,启动烟花爆竹经营整治工作。
2017年烟花爆竹零售点整治要求为“两关闭”“三严禁”
“两关闭”为:
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三严禁”为:
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2017年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为: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6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方案安排:
整治分动员部署、排查整改、集中攻坚、总结提升四个阶段。
2017年3月31日前各地要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公布举报电话。
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凡属于“两关闭”对象的,下达执法文书,书面告知限期整改要求及时限。
2017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在属地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属于“两关闭”对象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零售点予以关闭。
2017年12月总结通报整治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方案提出了整治的六个措施。
要求合理规划布局,严格零售许可,规范批发经营,严格监管执法,部门协调联动,广泛宣传教育。
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报省安监局备案,各县(市、区)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报市安监局备案。
在销售旺季,具备安全条件、经县级安监部门批准,可设临时零售点(临时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1个月)。
零售点要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并与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明确经营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超规违禁、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将专业燃放产品销售给零售点和个人。
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从合法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建立健全销售流向台账。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鼓励批发公司代培训零售点从业人员。
方案指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整治的统一领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村(居)委会负责排查报告,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职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