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河南省的一纸文件在烟花爆竹行业激起了千层浪,很多行业人士在惊呼:谁来救救烟花行业?
这是怎么一回事?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从1月13日的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就可看到,从春节开始河南全省将在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攻坚办)向全省提出要求,各地要出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按照1月12日与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县以上城市建成区要按照禁售禁燃禁放全覆盖的要求,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决不能出现去年“双节”期间污染物浓度大面积爆表的情况。
南省环保厅大气污染防治处处长陶冶解释:2016年春节期间,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导致PM10、PM2.5浓度爆表,对去年全年目标完成造成不利影响。吸取去年教训,今年我省采取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十分必要。省有关部门要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统一组织下,到各市县检查,若发现大面积燃放现象,要坚决启动追责。
如果事情就是这样,那么关注度还不会有这么高。然而,时间刚刚过去两天,即1月14日,这个攻坚办突然发布一个《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紧急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豫政办[2017]7号),按照省领导的最新要求,在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目标责任书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实现市县域全覆盖,包括乡镇和农村,坚决杜绝全省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各地要抓紧时间出台辖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规定,明确市县全域内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将出台的相关落实文件于1月18日前报送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强化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责任制及问责机制,对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漫作为、玩忽职守的,要责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追责,给予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肃党政纪处分。”
当《烟花之家》的一位网友将这份文件发给管家看的时候,管家感到十分惊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怀疑这是不是真的,作为一个省级政府机构不可能发出这样的文件。后来证实这是真的。这样的话,管家就不得不说出对这个事情的看法:
其一,河南省政府作出这样的决定是极其草率的。
虽然这个文件不是河南省政府直接发出的,但这个攻坚办所作出的决定应该就是代表省政府的。从1月12日作出“全省将在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决定,到1月14日发文提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要按照禁售禁燃禁放全覆盖的要求,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时间只过去两天,就对如此重大的决定进行更改,可见其决策的随意性。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攻坚办文件的开头注明了这是“按照省领导的最新要求”,看到这一句,管家马上发挥想象:难道发这个紧急通知就是凭省领导的一句话?别说这样做决策极其草率,就说政府文件中出现这样的句子也是极其不严肃的。
其二,河南省政府这个决策的理由是荒谬的。
从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得到的信息,省环保厅官员是这样解释的:“2016年春节期间,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导致PM10、PM2.5浓度爆表,对去年全年目标完成造成不利影响。吸取去年教训,今年我省采取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十分必要。”显然,做出禁放烟花爆竹决定的原因是出于“对去年全年目标完成造成不利影响”,就是因为影响了政绩呗。因为影响了政绩就迁怒于烟花爆竹,而不去查找和解决造成环境污染的更深层次问题,这样的理由是极其荒谬的。
其三,河南省政府的这个文件是不合法的。
国家有个《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个《条例》作为上位法,已经明确了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是合法的行为,如果各个地方因为特殊情况需要禁止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由各地方人大立法,否则,地方政府做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都是非法的。法治社会的理念就是:对政府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河南省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禁止烟花企业的合法销售行为,擅自禁止公民的合法燃放行为,这肯定是违法的。
《烟花之家》的网友反映,现在各个烟花公司一大部分商品已到零售网点,退回是不可能的(仓库条件不允许),销售又不让卖,这么多烟花爆竹存放在各个零售网点安全问题是多么的可怕,出了问题谁来承担责任?
对此,呼吁河南省政府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纠正这个错误决定。既然这个决定是非法的,如果当地烟花企业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这些企业可以依法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