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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法院审理一起燃放烟花爆竹致残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6-09-20 作者:九江法院网 浏览次数:5864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某爆竹公司、被告某花炮厂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因燃放两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导致自己眼部受伤并致残,要求两被告承担38.2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合议庭发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伤残赔偿金等适用的标准问题,原告主张自己居住地在城镇,被告则认为原告系农业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因为原告居住地具体地址无门牌号等标示,不太明确,无法核实,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该案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实地走访调查,并请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核实,证实原告居住地系瑞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
  为了便于查清事实,理清法律关系,以实现公平、正义,法院决定把第二次开庭地点定在原告家中,巡回审理此案,开庭后,双方态度都较端正,气氛良好,都表示愿意调解处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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